学防控特性
病害防控的局限性 植株的浸染性全部病害及非浸染性部分病害的病部“复原”具有不可逆性。也就是说,任何致病植物被害部位的细胞、组织、器官受损后都不可能经过治疗得以“复原”,最理想的防治效果,只能是抑止病组织扩大、阻隔和防范病情扩散、蔓延。被害部位的细胞、组织、器官可以原位或换位“新生”,而原来的感病细胞、组织、器官已不可原体“再生”。
病害防控的前置性 在植物病害领域,“预防为主”的内涵实质是治“早”治“少(小)”“治未病”,重在“治未病”。任何植物的任何病害,只有切切实实重视和实施“治未病”,才能真正掌握植物病害防控的主动权。而“治虫”强调的是治“弱”和治“准”,更不是“治未虫”,这是植物保护对策中“治病”与“治虫”的最大区别。
病害防控的复杂性 浸染性病害“四环节”(寄主、病原、发病条件、浸染途径)高度关联,缺一不可,只有“四环节”全部具备,才能形成和发生植物病害。因此,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阻隔,病害的“发生”将难以为继,“危害”也将终止。就园林植保而言,过去经常将“发生”与“危害”混为一谈,表述也不够严谨。实则“发生”与“危害”是两个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基本概念。“发生”的轨迹是“链式”的,“危害”的轨迹是“阶梯式”;“发生”的状语指向是“范围”,“危害”的状语指向是“程度”;“发生”的观感文字表述是“普遍”(广泛)、“局部”、“零星”、“个别”,“危害”的观感文字表述是“严重”、“较重”、“一般”、“轻微”(无论是“发生”或“危害”,各等级的量化表述则必须以不同级别的数据指标为准)。在生态、环境、经济、景观层面,植物病害乃至整个有害生物“发生”不一定必然构成“危害”(损失),但任何层级的“危害”程度必定以“发生”为基础;一旦有害生物或环境“胁迫”的“发生”与“危害”两者都达到极致,那就形成了以“损失”为内涵要素的成“灾”,构成名副其实的“自然灾害”。但必须强调的是园林植物病害防控要以“发生”为调查、监控和预测预报的基础,而不能等到“危害”出现,这也是病害与虫害“科学防控”的区别点之一。
非浸染性病害“三要素”(环境、自然、管理,含种植、设计、施工、养护)高度关联,又可各自“发力”,任何一项因素都可成为主导病因。
浸染性病害与非浸染性病害恶性互作,绝大多数“非浸染性病害”皆可酿成次生性“浸染性病害”或引发“弱寄生虫害”。反之,已经形成的“浸染性病害”亦可诱导或加剧“非浸染性病害”的发生。
病害防控的综合性 植物病害防控的“有效性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防控对策举措的“综合性”水平,要在“套餐”和“组合拳”上下功夫。由于导致植株染病多半是多因素叠加,因此,有效防控植物发病也必须注意相对应的多举措组合。
病害防控的时效性 植物病害应严格遵循防控“三时”(施药时间、发病时期、浸染时段)的适时性;“四准”(方法要准、药物要准、浓度要准、剂量要准)的针对性;一连续(治病“疗程”的连续性)。这是有效控制植株病害发生、危害、扩散和蔓延的关键,也是植物病害防控最具技术含量的举措要点。
与一切生物病害防治一样,植物病害防治也要防止“过度”治疗。当前,在园林植物病害领域,这种情况不多,远不如园林植物虫害“过度”防治的现象明显。园林植物防控问题主要还是不治、误治、漏治,生产作业中的行为表现是治而不防,有治无防,不治不防,治不适时,治不到位,治不得法。湖南花木